【借贷案例】仅凭付款记录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认定

2016-08-14

被告王某于2014年为原告曹某在境外投资理财平台开设账户价值5000美元的投资账户。原告分三次向被告账户转账人名币180000元。2015年,原告以被告向其借款未还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上述18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大额资金交易风险的注意与辨别能力,其提供的账户交易账户明细只能反映资金的流向,并不能说明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原告未能提交借据等书面借款凭证来直接地、充分地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且被告对此不予确认,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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