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确认以336万元购买被告一房产,并在合同签署时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约定如被告违约,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如原告违约,被告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交房后,双方在房屋面积上存在争议,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双倍退还定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实际测量房屋面积未达到64平方米以上,原告有权不购买此房”,经鉴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69平方米,其中套内使用面积51平方米,原告主张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指使用面积,但被告主张为建筑面积。对此法院认为 “实际测量房屋面积”具体包括哪几部分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一倍定金5万元。
律师观点: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本案中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对合同约定的条款理解不同,故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应适用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