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前工作一整年,年终奖能拿到吗?最高法案例:满足3条件,公司必须给!
引言:“年终奖刺客”出没,离职了就真的没了?
辛苦一整年,却因离职时间在年终奖发放前,被公司以“制度规定”为由拒付年终奖——这是无数职场人的维权痛点。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3号(房某诉某保险劳动合同纠纷案),精准回应“离职员工年终奖争议”,明确3大裁判规则,直接影响劳动者维权和企业制度设计!
一、案例复盘:离职前工作满年,年终奖该不该给?
(一)案情关键时间线
入职与合同:房某2011年入职某人寿,最后一份合同期限2015.7.1-2017.6.30,岗位“战略部高级经理”。
离职原因:2017年10月,公司因组织架构调整撤销战略部,双方协商变更合同无果;12月29日,公司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年终奖争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发放月或之前离职,不能享有”;房某工作至2017年12月29日(2017年度工作满1年),主张年终奖,公司拒付。
(二)裁判结果:二审反转,员工胜诉!
一审:法院认为“离职时间在年终奖发放前(次年3月),不满足制度条件”,驳回年终奖诉求。
二审(上海二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房某2017年度年终奖13.86万元!
二、3大核心裁判规则:年终奖不再是“公司说了算”
1.年终奖发放,需综合考量4大因素
法院明确:离职员工主张年终奖,需结合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对公司贡献综合判断,不能仅以“制度规定离职不发”一刀切!
本案关键:
离职原因:非房某主动辞职,是公司架构调整+协商变更合同无果(公司方原因导致解除);
工作时间:房某工作至2017年12月29日,2017年度完整履职;
工作表现:公司无法举证房某工作业绩/表现不达标;
贡献程度:房某为公司提供了一整年劳动,正常履职。
2.公司制度“拒发条款”,需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用人单位可自主制定年终奖发放规则,但需遵循“公平合理”:
若解除合同非员工过错(如公司裁员、架构调整),且员工已完成年度工作,公司以“离职不发”拒付,涉嫌“制度滥用”;
公司需举证员工工作表现/业绩不达标,否则不能拒付。
3.举证责任:公司需证明“员工不达标”,否则败诉!
本案中,公司主张“房某离职前不满足年终奖条件”,但无法举证其工作表现不合格,因此需承担不利后果(支付年终奖)。
三、劳动者维权指南:遇到“年终奖刺客”,这样反击!
1.保留3类证据,维权底气足
工作证据:考勤记录、工作成果(邮件、报告)、年度考核结果(证明履职满年、表现合格);
制度证据:公司《员工手册》《年终奖发放规则》(确认“拒发条款”内容);
离职证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离职原因,区分“员工主动辞职”vs“公司方原因离职”)。
2.协商+投诉+诉讼,3步维权
协商:向HR或公司法务提出异议,引用本案裁判规则(“非员工过错+履职满年+公司无证据”需支付);
投诉:向劳动监察大队(12333)投诉,主张公司制度违法;
诉讼:若协商、投诉无果,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年终奖及利息(注意:劳动争议需先经仲裁)。
3.特别提醒:这2种情况,年终奖难主张
员工主动辞职(因个人原因离职,且公司制度明确“主动离职不发”);
员工工作表现/业绩不达标(公司能举证“未完成年度任务、严重违纪”等)。
四、企业合规警示:年终奖制度,别踩这3条红线!
1.制度设计:避免“一刀切”,增加“例外条款”
明确年终奖发放条件时,补充:“若因公司原因(如裁员、架构调整)导致员工离职,且员工履职满年、表现合格,可发放年终奖”;
避免直接规定“离职不发”,否则可能因“不公平”被法院否定。
2.举证义务:保留员工“表现不达标”证据
建立年度考核制度,留存员工工作业绩、表现的书面记录(如考核表、违纪通知);
若拒付年终奖,需举证“员工不满足发放条件”,否则承担败诉风险。
3.沟通策略:协商解除时,明确年终奖处理
因公司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与员工书面约定“年终奖是否发放”,避免事后争议;
若未约定,需按“综合考量”原则判断,不能简单拒付。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40条: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如组织架构调整)解除合同,需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可解除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2.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3号裁判要点: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年终奖,法院应结合离职原因、时间、工作表现、贡献综合考量;若解除非员工过错、员工已完成年度工作、公司无法举证表现不达标,应支持员工诉求。
结语:年终奖,是劳动成果的“年终认可”!
本案明确:年终奖不是公司的“恩赐”,而是劳动者付出的合理回报。企业需依法设计制度、履行举证义务;劳动者遇不公,要勇敢维权——法律站在“公平合理”一边!
互动话题:你遇到过“离职后年终奖争议”吗?评论区聊聊你的故事,我们一起避坑!
(关注我们,持续拆解“职场法律案例”,让权益不再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