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某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017-09-21

蔺某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蔺某于2009年7月至2012年12月间,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办信用卡,后使用上述银行的多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及取现,透支款项用于投资其经营的养生会所,后该会所由于经营不善倒闭,其丧失还款能力,无法还款,截至案发,尚欠透支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516532.47元。期间上述各家银行数次对其进行催缴,被告人蔺某拒不还款,后将手机关机;在中国工商银行报警后,被告人蔺某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全部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累计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又侵犯了相关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蔺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它多起恶意透支行为,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蔺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蔺某退赔各被害银行经济损失。

宣判后,被告人蔺某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蔺某同时对多张信用卡透支使用,并将透支款项用于经营性投入,且在已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对信用卡透支使用,导致无法归还。被告人蔺某在透支款项用于经营投入时并不知道是否能够还款,其还款能力取决于经营的收益,经营有收益就可以用来还款,经营没有收益就不能还款,因此其主观上对于不能还款的结果采取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这种心理在一部分“恶意透支”类案件的被告人中具有代表性。后由于投资失败,蔺某无法归还透支款项,在接受银行催缴的过程中其虽然表示有还款意愿,但既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积极与相关银行就还款措施进行协商,而是电话关机、离开北京,逃避银行催收,这一系列的行为构成了"恶意透支〃的典型表现。此案警示大家,信用卡透支一定要理性消费、量力而行,干万不要把信用卡当成自己的资金库,一旦构成恶意透支,触犯刑法,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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