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害人范某某因经济纠纷对被告人国某某不满。2011年6月16日12时许,范某某携带单管猎枪和铁质手枪到山东省即墨市灵山镇大稻池村国某某经营的养鸡场滋事。国某某事先得知消息,遂让妻子江某某打电话报警,后二人到附近的树林里躲藏。
范某某驱车到达现场后持猎枪寻找国某某未果,遂开枪将国某某住处的电视机及窗玻璃击碎。国某某、江某某夫妇听到枪声后又报了警。后范某某见到国某某的妻妹江雪某,便持枪威逼江雪某说出国某某的下落。
江某某听到其妹江雪某的哭叫声便从树林中走出,范某某上前持猎枪殴打江某某,并持手枪威逼其说出国某某的下落。江某某抓住枪管与范某某争夺并发生厮打时,国某某赶到,先后持随身携带的铁锨和铁锯朝范某某头部及身上击打,将铁锨和铁锯的木柄打断后,又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刀朝范某某背部等处捅刺,致范某某死亡。
嗣后,国某某又持现场的猎枪将范某某停在现场的车辆砸损。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国某某及江某某带回审查。经鉴定:死者范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右胸背部致右肺贯通性破裂引起大失血死亡;停在现场的车辆被损价值为5 575元;国某某的住处被损物品共价值850元。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国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分析:
被告人在实施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被害人范某某与被告人国某某因经济纠纷,携枪驱车来到被告人国某某的住处,开枪将被告人国某某住处的部分生活用品击损,后又持枪威逼国某某之妻江某某等亲属说出国某某的下落。在被告人之妻江某某遭受范某某殴打及威逼,为使其妻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告人国某某与范某某发生厮打,其行为应属正当防卫。
但现有证据证实,在被告人国某某实施防卫过程中,当被害人范某某被击倒地失去侵害能力时,被告人国某某持刀继续捅刺被害人胸、背部直至刀尖折断,致被害人范某某右肺破裂当场死亡,其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依法应当减轻处罚。